社会法院主管社会保险、提供就业机会和失业金等社会福利方面的行政案件。
[41]因此,类似顾全大局,互助互让、甚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表述是实践中地方之间处理关系最常态化的一种模式体现,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地方之间既具有特殊的义务关系,又是一种相互合作关系。杜宴林:《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理论的解构与建构——以人为本为视角的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其二,宪法对法律的依据性,不仅是在法律制定时对宪法条文和规范的体现,也包括为部门法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思维和理论体系上的支持。[14] 2018年修宪之后,对于现代化的理解,不仅仅指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现代化,还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6]李伟、杨蔚:《论习近平的协调发展理念》,载《党政干部论坛》2018年第3期,第6页。第二,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要求全面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并将我国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18]参见方福前:《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的演进》,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夏德孝、张道宏:《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的研究综述》,载《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1期。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充分说明,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二)个人、社会和地方是发展原动力 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深刻改变了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要解决好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离开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不行的。因此,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将原计划经济条款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0]对于不断破除限制发展的藩篱,理论界在传统上较多着眼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即不断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必要的限制和干预,从而更好发挥市场的活力。[7]三是从区域合作的角度,为区域合作立法或区域合作协议提供法治框架,[8]这种思路尽管因其具体内容同时带有立法学或行政法学的色彩,但基本上可以归入宪法地方制度的范畴。
[23]区域协调发展广泛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生态等各个领域,这些领域的调控性立法对于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这些权力的行使都会直接影响各地方在发展中的协调关系。并且,东南沿海地区之所以发展较快,除自然条件等先天优势以外,国家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一)党中央领导作为协调的政治保障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别之大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统筹区域发展从来都是一个重大且艰巨的问题。
但就中央和地方关系而言,经常受到忽视的是,由计划到市场的转型也要求中央处理好其与地方的关系。[20]宋慧斌、董玉明:《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法律基础》,载《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7期,第60页。[14]关于《宪法》第3条第4款的中央范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充分承认个人和社会的自主性,通过赋予个人、市场和社会以自治性地位,来释放发展的动力。
[39] 中央必须基于地域之间的实质平等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考虑,对区域发展不平衡进行制度性纠偏,这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最后手段。对于各个地方而言,其负有保证国家计划执行的职责,并且只有在此前提之下,才可以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
如学者所说,政府在干预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种政府干预的失败,会出现公共部门集体的有限理性,因此必须借助基本法律机制来加以规制,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对政府行为及其职能边界进行规范和制约,从而克服政府在协调区域平衡发展过程中的失效,为正当协调区域间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无论是从经济法角度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关注,还是在行政法上对行政行为或行政组织的关注,都离不开合理的央地结构框架作为支撑。
此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进一步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写入宪法序言的基本国策条款中。党的领导进入《宪法》正文并不意味着以党的领导取代国家机构及其职权,相反,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的政治保障。只有更好释放市场、社会和各地方的发展动能,只有各区域得到充分发展,国家整体的充分发展才是可能的。[33]通过进一步的权力下放,市场、社会和各地方的发展动能得到进一步释放,将有助于更有效地促进各区域的充分发展。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先期的政策倾斜与国家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于制约各地方全面充分发展的各种制度壁垒,中央应当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消除障碍,进一步释放地方的发展动能。
[16]《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1版。结合目前的实践和学理,下列三方面的立法具有基础性、重要性和迫切性,需要通过相关立法活动确立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制度载体。
[12]从规范角度来看,在现行《宪法》第15条等条文的规范脉络中,市场经济要受到社会主义的实质性限定,而社会主义则以社会平衡、共同富裕为核心要义。周永坤:《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第18页。
考虑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演变较快,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区域协调发展立法需要以积累较为成熟的机制和实践作为基础,因此,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用好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从而有效衔接中央行政权和中央立法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区域协调发展上实现功能对接。[34]但学术界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的地方间平等则一直缺乏足够关注。
比如,原有的行政和经济区域划分本身就是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产物,必须以科学基础进行体系性重构。(三)社会主义原则与中央的协调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区域经济发展分化的态势日益明显,发展动力极化的现象也日益显现,部分区域在发展方面面临较大困难。有学者认为,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要求出发,既然宪法规定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并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那么党政合并合署后的新机关应继续接受国务院的领导。[6]主要代表性成果可参见冉富强:《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义务与法治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一方面,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模式承认了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自主性,以无形之手促进了整个国家的发展,现行《宪法》关于经济体制的内容经过多次修改,但有一条清晰的主线,即不断承认私营经济的地位并肯定企业、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全党服从中央。
目前,我国的区域间政府合作基本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相关合作协议在签订方面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在执行方面缺乏保障,在争端解决上基本无法可依,因此区域合作协议面临诸多实践风险。近年来,我国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方面进行了较多的实践探索,在区域立法协调等方面也形成了若干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样本,党中央的政治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8]主要代表性成果可参见陈俊:《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方立法协调:样本探索及发展空间》,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期。对于以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学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在中央层面,应当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区域发展基本法,原因在于我国区域发展立法秩序尚不完善,区域发展管理机构缺位,有关跨省、跨市、跨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必须时刻铭记的是,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个人、社会、市场和地方,区域发展权也必须在区域内实现个人与集体的高度统一。就此而言,充分发挥央地两个积极性是我国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具有长期性,必须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第三,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调控方面的专项立法。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了区域协调方面的立法,比如2020年的《长江保护法》和2021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实践证明,由中央集中国家发展动能是缺乏效率的,计划经济体制既牺牲了发展,使宪法所预想的高速度发展几乎不可能,同时也掩盖了地方之间的自然差异,由此地域不平衡的问题也被遮蔽。
王建学:《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132页。[24]冉富强:《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义务与法治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67页。
(一)尊重和促进地方的全面充分发展 从规范角度来看,基于现行《宪法》的市场经济条款,中央对市场、社会和各地方的发展首先必须承担尊重和促进的义务。[18]就区域协调发展而言,如果说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处于枢纽性地位,那么,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则是这一枢纽的最核心要素。
评论留言